下一个创业板上市防水企业是谁?创业板注册制来了,亏损企业也可上市!(附上市财务指标)
导语:继科创板之后,国内资本市场改革再进一步。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当日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搭建起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整体制度框架。
企业最关心的莫过于创业板上市门槛的重大变化。综合上述几大管理办法、草案等来看,此次改革精简优化了创业板发行条件,提升了市场包容性。改革综合考虑了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了多元化上市条件,从而实现了对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其中:取消了现行对申请上市发行人在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明确了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这意味着亏损企业也可上市。
目前,主营业务涉及建筑防水的上市企业有上十家之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有东方雨虹、凯伦股份、科顺股份、北新建材、三棵树、建研院、伟星新材、亚士创能、哈高科、苏博特、飞鹿股份(后8家主营业务不全为防水)以及硅宝科技、回天新材、集泰股份、东岳硅材等密封胶企业。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的推出,企业上市发行渠道、条件无疑将进一步大大拓宽。那么问题来了,谁将是下一个在创业板上市的建筑防水企业呢?主营业务涉及建筑防水的上市企业会突破20家吗?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最受关注的几大重点
1、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
2、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3、增加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为20%。
4、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即“1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
5、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6、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
发行:三类企业各有市值和财务标准
从发行上市条件看,创业板改革根据新证券法,制定了更加包容多元的股票发行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改革方案明确再融资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步实施注册制,程序基本一致。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注册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同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一是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创业板注册上市,除需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外,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具体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分为三套:
一般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特殊股权结构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过渡期安排:停止接收首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另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企业最关心的莫过于创业板上市门槛的重大变化。综合上述几大管理办法、草案等来看,此次改革精简优化了创业板发行条件,提升了市场包容性。改革综合考虑了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了多元化上市条件,从而实现了对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其中:取消了现行对申请上市发行人在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明确了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这意味着亏损企业也可上市。
目前,主营业务涉及建筑防水的上市企业有上十家之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有东方雨虹、凯伦股份、科顺股份、北新建材、三棵树、建研院、伟星新材、亚士创能、哈高科、苏博特、飞鹿股份(后8家主营业务不全为防水)以及硅宝科技、回天新材、集泰股份、东岳硅材等密封胶企业。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的推出,企业上市发行渠道、条件无疑将进一步大大拓宽。那么问题来了,谁将是下一个在创业板上市的建筑防水企业呢?主营业务涉及建筑防水的上市企业会突破20家吗?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最受关注的几大重点
1、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
2、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3、增加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为20%。
4、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即“1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
5、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6、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
发行:三类企业各有市值和财务标准
从发行上市条件看,创业板改革根据新证券法,制定了更加包容多元的股票发行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改革方案明确再融资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步实施注册制,程序基本一致。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注册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同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一是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创业板注册上市,除需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外,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具体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分为三套:
一般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特殊股权结构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过渡期安排:停止接收首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另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